(二)人格结构理论
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是一种结构、内容、运作三位一体的人格理论,精神分析学说认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的。
1.本我(id)又称原我,是精神结构中直接与人的生物机体相联系的部分,正如弗洛伊德所说:“它含有一切遗传的东西,一切与生俱来的东西,一切人体结构中内在的东西——因此首先就是来自躯体组织……的本能。”本我代表人的本性中自然性或动物性的一面,它没有组织,不受意志的约束,不遵循现实的逻辑思维和推理,不关心社会的价值和道德,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不顾后果。本我遵循“享乐原则”(principle of reality),即:苦则避免,乐则享受,
19而且是即刻享受,不习惯于迟慢等待的。本我的特性乃是求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不能以好恶的观点评价。本我在性质上是无意识的,但无意识与本我不是同义词。无意识中还有其他成分。
2.自我(ego)是在本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人格组织中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自我贯穿意识、潜意识和前意识。自我产生于儿童与外界现实的相互作用。它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感知外部世界的存在,反映外部世界的事件、特点和要求。此外,它也感受产生于心灵内部的刺激,即反映本我与超我的要求。这样一来,自我便是集多重任务于一身的一个执行机构。弗洛伊德曾形象地把自我比喻为一个要侍奉三位主人的仆人。一方面,自我要反映本我的欲望,并找到途径满足本我的欲望。另一方面,它要反映客观现实,分析现实的条件和自己的处境,寻找适合的满足本我欲望的对象、途径和方式。它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又遭受到超我的严格监督,“超我丝毫不体谅自我在本我和外部世界方面遇到的重重困难,为它的行为制定了若干明确的准则,如果自我不服从这些准则,超我就用强烈的自卑感和内疚感来处罚自我”。自我遵循着“现实原则”(reality principle),调节和控制“本我”的活动,设法在外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满足本我的欲求,使两者保持平衡。为了避免使自己接受心理上的痛苦、尴尬或不愉快,自我会运用一套防御机制,以便保护自己。自我的功能从个体出生时就萌芽,随个体的成熟而逐渐成熟。
3.超我(superego)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在个体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社会要求而形成的。其功能是在监督、批判和管制自我的行为,也是代表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与道德准绳,来协助个体的行为表现。超我包括两部分——自我理想和良心。自我理想是儿童眼中父母的完美形象,简言之就是儿童心目中的完人,自我理想来自儿童从父母处获得奖赏的经验,儿童的某些行为得到父母的认可和奖赏,这种经验内化后就构成了自我理想。良心则是儿童受惩罚经验的结果。通过受罚,儿童懂得了什么是不道德的,这些经验内化为良心。超我是在儿童出生以后,经历孩童期,受家庭里父母的管教及四周环境的影响,逐渐累积好坏及善恶的观念与判断而 发生作用。超我按照“至善原则”(principle of ideal)行事。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的本我、自我和超我这三种结构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在一个健康的人格结构中,这三种结构的作用必然是均衡、协调的。自我来自于本我,既接受本我本能的要求,力求满足本我的欲望,又要根据外界现实和超我的要求对本我加以控制和约束;超我从自我中分化而来,反过来又监督、评判自我的活动,为自我提供行为规范。自我在本我和超我间起协调作用,使两者保持平衡,如果自我无法协调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则会产生各种精神障碍和病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