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偏离(sexual deviation)又称性歧变,是指与心理变异(有时可涉及病态)有关的各种性
行为异常。这类异常总是或多或少地偏离了人类社会中合理的性行为的基本模式,一般具有
不符合性行为所具有的繁殖后代的这一生物学宗旨的特点,并常为社会、法律或习俗所禁止。
性偏离的具体表现相多种多样,其内容和范围也依研究者所处的地位、角度的不同和社会文化
背景的差异而有所变化,以至很难给出一个全面的、合理的和科学的定义。在现代医学范围
内,一般公认的看法是:除自愿的、成熟的、非直系血亲两性个体之间合理适度性交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或手段来直接引起生殖器兴奋,以满足性感需求的习惯性或癖好性行为均属性偏
离。习惯性或癖好性是性偏离的一个基本特征。那些一时性甚至阶段性的非常规性交性行为,如手淫,虽见于大量未婚青年人和不少正常夫妻,但通常只是作为性交受到条件限制情况下的替代性的性感满足的手段,当完婚或条件限制解除后就会自然消失,这并非是固执性习惯,也没有什么异常或病态,则均不属于性偏离;即使是偶尔出现的十分明显的异常性行为,如兽奸,也不一定表示性偏离或性偏离倾向。例如,在某种宗教仪式中要求神职人员与动物性交,但是神职人员平素并没有这种癖好,因此也不应视为性偏离。但是,一旦这些非常规性交性行为成了习惯或癖好,成为一种偏执性幻想、狂想的实施行为,则属性偏离。
从生物学角度看,性行为的基本目的为生殖,即繁殖后代。从这个宗旨出发,似乎人类正常的性行为就是男性阴茎与女性阴道交接并射精的模式,而偏离了这一模式,则为不正常。这种看法是不确切的,因为人类的性行为并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生物个体生殖行为,而是人类繁衍本能所驱使的一种复杂的、带有心理色彩的,有多种社会效应的基本行为。有时候,如为了下一代的健康,个人的健康,民族的素质以及社会的昌盛安定等原因,个体间性交的暂时或有条件的放弃不仅在生物学上是合理的,而且在道德、伦理上也是必需的。因此,正常的性行为不仅是指那些自愿的、成熟的、非直系血亲的两性个体间合理适度的性交行为,某些非性交行为也不能均视为不正常,它们在很多情况下,在个体成长发育的某些阶段中也可能是正常的。只有在性活动中,不但不以生殖为目的,且在方式和手段上使生殖行为不可能,或本身危害涉及者(指另一方)的身心健康,并为社会不接受或排斥的性行为,再加上施行时有故意、喜好或好等心理特征的才是不正常的,并构成性偏离。
性偏离在传统上常被称为性变态(sexual perversion)或性精神病态(psychopathia sexu-
lis),因为这些概念常与“邪恶”“罪孽”“疾病”等含义相关,使人们把性偏离视为一种反自然的亵渎行为或反道德、反社会的罪行,或者至少也是一种使人堕落的恶习、恶癖和令人讨厌的病态。然而,随着性科学特别是性医学的确立和研究的深入,科学家们对一些性偏离的重要类型有了新的发现和认识,有的问题目前还难以下定论。如同性恋,是否真的是病态并未得到完全的肯定,是否属犯罪也并无定论,对其处理或治疗都还十分棘手。故若断然将其归人精神病或斥之为罪行也不尽妥当。另外,从医学的角度上看,我们研究性偏离的目的,是在于了解其发生机制,并给以适当的处理和治疗。而把其视为“邪恶”或“罪孽”,反而会极大地妨碍有关研究。故在此情况下,采用一种近于中性的、不带任何贬低意义的“性偏离”的提法,无疑要比“性变态”或“性精神病态”等概念更合理、更科学,这一点已为广大性科学、性医学专业人员所推荐或接受。另外,性偏离这一名词也较科学地概括了有关情况及其与正常性行为的关系,表明是正常性行为的某种畸变,比性变态(其拉工词源于罪恶)或性精神病态等更贴切合理一些。
性偏离者的性心理、性行为偏离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有时可产生一定的违纪违法事件甚至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性偏离并不等同于性过错或性犯罪,后两者是从社会司法角度提出的概念,其中有一些与性偏离行为有交叉,但范围、内容有所不同。对性偏离与性罪错交叉部分的社会法纪处理,不同的社会环境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如同性恋,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为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并不为法纪所明确限制。一般地说,性罪错所包容的范围,不仅限于指性偏离的违纪、违法行为,比如,非法同居、画淫画、干色情行当等不属于性偏离范围,但受到法纪限制。性偏离者的违纪、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流氓犯罪活动,他们常伴有明显的人格障碍,但一般不能作为消除其责任的理由。我们认为,对性偏离者的违纪、犯罪行为给以适当的惩处是必要的,尤其是在目前对性偏离者的异常行为尚缺乏有效的纠正措施,性偏离又有明显复发趋势的情况下,这些惩处是合理的。实际上,现行的法纪惩处有时也是纠正某些性偏离者异常性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
在医学范围内,性偏离是性医学和精神病学的一个交叉领域,并与社会医学、法医学等学科关系密切。性偏离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不少环节或具体机制尚不十分清楚。有关研究证明,生物学因素(涉及遗传、神经、生理和内分泌等)、心理学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在性偏离的发生过程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故对其研究必须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才有可能得到较深刻的
科学认识。目前,在医学方面多注重对性偏离一般性情况及表现的了解和观察,着重分析其发
生的原因,并进行有关的理论性阐述,在明确诊断的基础上给以适当的处理,以纠正性偏离者
的异常性行为,使他们尽可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至于性偏离者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目
前则主要由社会或司法人员研究,其违纪、犯罪行为由法纪给予惩处。不少人强调应统一对性
偏离的认识,协调有关处理措施,这有待于医务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工作者共同
努力。
性偏离的内涵是与社会环境变化、发展密切相关的。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背景下,各种性行为所受的制约或法纪限制是不同的,这一方面与当地人群的道德规范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社会的物质文明生产水平有关。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同性恋。同性恋在古代文明中是很常见的现象,几千年前古埃及人把男色或鸡奸行为看成是相当神圣的;在古希腊人中,同性恋也曾受到人们的广泛尊崇,被认为比正常的异性恋还要高尚。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同性恋也曾广泛存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尽管男色不断受到士大夫阶层的嘲骂、打击,但也时常受到某些人的推崇,有时还成为一种流行全社会的风气。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同性恋违法的条文。在原始社会中,人类由于生产水平的限制,本身并没有什么服装或物品去遮盖私处,所有人都是“露阴”的。在当时绝不可能出现现代社会中所谓的“露阴癖”这种性偏离,同样也不会有什么“异性装扮癖”。社会文化因素对性偏离范畴的影响在近代也是明确的,如女子异性装扮癖在几十年、上百年前男女服装差别极大时是存在的,但到了今天,大多数文明社会中女性的社会角色已大大改变。她们参与社会的各项活动,包括很多传统上由男性承担的活动。女性穿男装不但不被视为异常,而且还成为一种时尚,故女子异性装扮癖就被掩盖了,也不再被视为性偏离。再如,手淫在我国传统上认为是一种不良行为,至今某些法医专业书中仍称其为自渎行为。但随着性科学研究的深入,并没有发现它对人的健康产生多么严重的不良影响。现代医学界已基本接受了手淫是一种正常的、生理性的、补充性行为的概念,在一些特殊医疗方案中,它还是人们治疗某些性功能障碍的辅助手段之一。基于这种认识,把青少年的手淫视为大逆不道的罪行的观念无疑是不科学的。实际上,过于严厉地对待手淫行为是有害的,这对青年人成熟后发生的某些性问题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科学研究者的研究角度和具体观点、方法也使得性偏离的范畴在不同学科和学派的有关论述中不尽相同。如有人仅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把性恋对象和性爱手段的异常作为性偏离内容的核心,提出了一个相对狭义的性偏离范畴;而有的人则从临床疾病出发,把所有有关性欲的异常均作为性偏离的研究对象,其范围则过于广泛;另有些人则偏重于社会学角度,把性违纪、性犯罪也归于性偏离的研究范围,这也不利于性偏离研究的深入,因为单纯的流氓犯罪活动毕竟不同于真正的性偏离。这一情况反映了性偏离本身的复杂性和变异性,同时也表明目前研究的不成熟性。在现有的认识基础上,要给性偏离划一个标准的、科学的范畴并固定下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即使划出了一个所谓的、科学的性偏离范畴,实际上也不可能适应国内的不同社会文化层次和民族,更不能适应于更广泛的时空范围。但是,作为医学领域的一个分支,性偏离的研究总得有一定范围,这样才有利于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本书将以危害或影响涉及者身心健康的性行为作为性偏离的潜在尺度,结合前面提到的定义和有关认识,大致确定其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性身份异常如易性癖。
2.性对象异常
如同性恋、恋童癖、恋物癖等。
3.性目的异常
如施虐癖、受虐癖等。
4.性爱手段、方法异常如窥阴癖、露阴癖等。
5.性欲量的异常如禁欲、色情狂、性欲抑制等。
应当指出,以上的划分并不能反映各种性偏离的病因或表象的内在联系,只是为了方便而粗略划分的。实际情况很复杂,不少类型的性偏离还有程度大小不等的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