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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

性施虐与性受虐癖
发表时间:2023-11-18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施虐癖

施虐癖(sadism)是指通过在他人(多为异性性对象)身体上造成痛苦和屈辱而产生性兴奋和性快感的一种性心理异常。Sadism一词来自一位法国侯爵沙德,他曾描述了自己用过600种不同手段造成别人的痛苦来满足自己性欲的经历。

施虐癖与受虐癖是一对相关的性偏离,因许多患者兼有这两种倾向,故有人提出了性虐狂(algolagnia)这一新的概念来表示这一对相互联系的症状。性虐狂行为的共性在于都将性兴奋与痛苦联系起来,以至可以不用直接性活动即可达到性高潮。在沙德自己的作品中,可以看出他也不是一个纯粹的施虐癖者,在他身上同时兼有两种表面相悖而在心理机制上却是相互关联的症状。

蔼理士认为:“痛苦的经验,无论在别人身上出现还是在自己身上感觉到,对许多人来说,尤其是神经脆弱的人,虽不足以激发真正的性感觉,至少是可以引起一些快感的。”汉语中也有“痛快”的说法,“痛”“快”二字,恰好说明了这一矛盾的现象在实际上也是可以统一的。在现代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对橄榄球、拳击、摔跤等激烈比赛表示出极大的兴趣,也正是因为能够以较合理的方式使内心的这种情绪得以宣泄。可见,施虐是有一定的自然心理基础的。

1.发病原因目前对于施虐癖形成的原因有多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认为可能由于虐待异性是一种象征性行为,代表了对权威的反抗和对障碍的摧毁,这种人可能在生活中遭受过挫折或欺凌,也可能经历过因异性的拒绝、侮辱等形成的某种心理压抑,于是形成报复和反抗的心理和行为。第二种认为可能是自卑感的过度补偿作用,即由于自身的某些缺陷而引起的心理上反常态的强烈意识,借对异性的施暴以发泄其性欲或表现自己的某种权威感、优越感等。还有人认为可能是由于个体幼年生活中形成的对性关系的错误态度,或模仿小说、电影、电视等文学作品中的不正常性行为。此外,家庭生活中母亲受父亲虐待似乎对诱发本症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作用。

2.临床表现施虐癖的暴力有不同程度和范围,即从对性对象不形成肉体伤害或造成轻微痛苦到极端的残暴行为都可发生。如对性对象施行捆绑全身、手足加铐、践踏躯体甚至使用刑具(鞭打、针扎、刀割)、缢颈致对方一时性室息等,并多伴有侮辱性的谩骂。总之,凡是可以施虐的手段只要能达到满足施虐癖者性欲的目的都在使用之列。

施虐癖者的行为特别是残暴行为实际上已失去了异性之间性行为的意义。尽管对施虐癖者来说,对性对象的施虐(包括精神上的折磨、肉体上的施暴和强奸、凶杀等)能获取某种性满足,但其中十分严重者已构成犯罪,所以,社会是不能视而不见或与一般家庭纠纷相提并论的。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施虐癖虽可导致强奸,但不是说所有的强奸都与这种性偏离有关。

一般认为施虐癖的男性日常性情表现常是刚劲的反面。有人报道过一施虐癖青年的病例:此人从4岁起见到血就兴奋,以致发展到想到血就产生性冲动。他喜欢在游戏中扮演残杀者角色。然而他的性格始终表现十分怯懦,见人便害羞,且富有宗教的热诚,痛恨猥亵和不道德行为。此人最后被送进精神病医院。

施虐情况多数是在家庭中发生的。在美国,1974年波士顿警察局共受理11081起家庭纠纷案,大多涉及对肉体的暴虐,75%~95%是由女性提出来的。此外,1971年在加州被杀女子中,1/3是被她们的丈夫“弄”死的。联邦调查局确认,平均每18秒钟就有一个妇女被打,被丈夫殴打的妻子高达30%。这除去单纯社会因素外,估计不少具有施虐癖背景。

施虐癖者的施虐有时可没有明显的直接性行为或性高潮出现,但一般均有潜意识中的性动机和性快感获得,可表现超强烈的嫉妒和极端的凶残。

3.诊断与鉴别诊断对于婚内施虐癖的诊断往往很困难,因为在正常性行为中攻击者和被攻击者双方都有不同需求水准。在什么情况下何为可以出现的正常行为,何为不正常的攻击行为,并没有一个标准度。一般地说,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有心理性施虐倾向的,也有人称之为“施虐性格”。此现象要与施虐癖加以区别。人们现在对于痛苦——快乐心理机制尚无明确的了解。

施虐癖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其他疾病引起的,如脑部的器质性病变、人格障碍或某些精神性疾病都可能导致有关行为,其特点多具突发性和持续性;另一种就是性偏离施虐癖,这是一种慢性的性行为异常,发病多表现周期性,患者全部性感满足仅仅从受虐者的痛苦中获得。前者可称症状性施虐癖,后者可称偏离性施虐癖。

这两者是容易鉴别的。脑部有器质性病变者,通过一系列化验手段很容易检查出,其症状也往往表现为突然发作(多在40岁或50岁时发病),而且在原发病治愈之前症状可持续存在。而偏离性施虐癖者病史较长,无器质性病患,且具有周期发作的特点,这与患者性紧张周期不无关系。对于各种精神疾病伴有此症状者,可以从患者的人格、意识水平、逻辑能力上加以区别。

不少性偏离患者往往兼有施虐和受虐两种倾向。有人在1971年曾报道这样一个病例:有一对夫妻每次性交前,丈夫要在妻子的右臂上刻一小口,取血涂在阴茎上,并要求妻子在他达到性高潮之际用指甲狠命掐他的脊背和臀部。这些现象在诊断中很有意义。此外,施虐癖者也并非完全没有不施虐的性行为。在异性恋施虐癖者中,男性一般虽不可能对女性有正常的爱情,但多具有维持性关系的愿望,并不希望置对方于死地;在同性恋施虐癖者中,其暴虐行为可能更有潜在的危险性,杀死对方的事可能发生。需要说明的是,施虐癖应跟色情杀人狂相区别。色情杀人狂多袭击陌生女性,且每次施虐后都将受害者杀死;而本病即使出现对方死亡也是偶然误伤。

4.心理治疗一般患者都具有正常人格(症状性患者除外),特别是在性行为以外的时候,故此种人与常人无大区别,这一点对施以心理疗法和行为疗法十分有利。可首先采用催眠方法找出其早年创伤所在,纠正不正常或不正确的心理机制,消除深层的报复和反抗心理或自卑的情绪,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模型,稳定情绪,揭露其各种独特的施虐行为的动机。性治疗也可有助于患者学习正常的性行为模式。对于严重影响他人者可考虑住院治疗,如果确系触犯刑律,则应采取法律制裁方式。不过,对于此种性犯罪者,除去按法律服刑外,还应辅以有效的治疗手段,使其返回社会后能真正改变病态行为。目前这一问题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其原因在于:①妻子受封建思想影响常常自认为应该充当丈夫的“出气筒”;②社会上存在一种对妻子挨打不予同情的认识,认为系家庭内政,不宜干涉,致使施虐行为逐渐升级;③对这种性偏离认识不足。这些都使得不少患者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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