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
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
暴力的现象都十分常见。调查显示,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
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受
害者有近15%是男性。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
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
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相比女人遭遇家庭暴力;男人遭遇家庭暴力,可能对孩子的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总认为父亲是保护神,
一旦父亲的这种形象坍塌,孩子更易缺乏安全感,更容易产生心理缺陷。
需要说明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虐待,也就是所谓的“家庭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家庭冷暴力是指家庭成
员之间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
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
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家庭关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
更可怕。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
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和儿童。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因素起着极
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有许多精神障碍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为了给予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
体系。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
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研究重点
事实上,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范围,仍有很大的争议,因此,对于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
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
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
正当防卫是阻止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
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
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
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
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
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
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
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
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
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
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
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
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人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
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但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
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四)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
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
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
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
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常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
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
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
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
1.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
2.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
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
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
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
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