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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解读神经症病因学观点
发表时间:2023-10-02     阅读次数:     字体:【

神经症(neuroses)这个术语是苏格兰医生William Cullen(1710一1790)在1969年出版的《疾病分类系统》一书首次提出的,他对于神经症的定义是:“没有发热和没有局部病变的感觉和运动的病”,是“神经系统的一般性疾病”,理论上将神经症明确的区别于神经系统以外的器官的疾病。此后神经症的概念几经修改,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1769法国精神病医生比奈尔(Pil)把神经症分为功能性和躯体性两类,或两者兼而有之。在19世纪,随着显微镜、切片和染色体等技术的发展以及临床神经病学的进步,和弗洛伊德神经症源于内部心理冲突观点的提出,神经症逐渐被公认为一类没有神经病理形态学改变的神经功能性疾病。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中期,随着心理学的蓬勃发展和影响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神经递质的药物的出现,生物学观点在神经症的发生中逐渐受到重视。至此现代精神病学更倾向于用生物心理社会整体医学观点来定义理解神经症。从国际现状看,不同国家、不同理论观点的精神病学家对神经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理解也很不一致。这表明,神经症一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由于各国学者理解神经症病因学观点不一致,多年来对本症的命名、概念、分类等争议较多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精神病分类中删除了神经症。我国学者仍认为神经症是一客观存在的临床实体,为了便于进行理论探讨和临床工作,给神经症下一个描述性定义很有必要。我国许又新为神经症下了一个描述性定义:“神经症是一种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持久的心理冲突,病人觉察到或体验到这种冲突并因之而深感痛苦且妨碍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我国于2001年4月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神经症的描述性定义:“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各种神经症性症状或其组合可见于感染、中毒内脏、内分泌或代谢和脑器质性疾病,称神经症样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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