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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

离婚女方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发表时间:2019-12-20     阅读次数:     字体:【

女方在结婚前有红斑囊疮的病史,男方在已知的情况下,要与女方结婚,女方想告知男方父母,男方不同意告知,认为父母不会同意这个婚事,婚姻中期男方父母知道了病情之后要女方打胎(孩子是健康的医院有检查),男方父母每天去女方家闹事(承诺打胎之后可以领养),胎打了之后几个月不到闹着离婚,请问这种情况下女方能获得赔偿吗? 多少赔偿?

太原心理咨询师: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法院不会支持。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如果因男方婚外情等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女方属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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